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和优化财务审批程序,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严谨、高效,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以及广大师生服务为宗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审批原则
第一条 实行权责对等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各学院、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学院、部门的经费审批责任人。
第二条 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各学院、部门经费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三条 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各学院、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开支事项或大额支出需按学校财经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四条 实行经费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校领导和各学院、部门的工作分工、所授权限,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审批人对其归口管理的经费按权限进行分级审批,不得超出职责权限或者越级审批。
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经费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章 审批责任
第五条 各经费审批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对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各类项目(含校内立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经费审批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其核报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经费渠道是否正确、标准范围和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要求等,承担相应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经费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授权他人,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或者授权他人审批:
(一)因人事变动或岗位调整,需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二)经费审批人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出差或工作需要等,需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审批权,应出具书面《审批签字权授权书》,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因工作需要授权的,授权时限仅限于一年。
第九条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责:
(一)为明确责任,审批权限一旦授权他人,在授权时限内原审批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已授权的经费开支事项,但仍对被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被授权人对所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被授权的审批人原则上需具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各级各类项目被授权的审批人需是项目组成员。
第十一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原则。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事项,除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外,还需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审批人为副职领导的,由正职领导审批;
(二)审批人为各学院、部门正职领导的,由校领导审批;
(三)审批人为项目经费负责人的,由项目经费归口管理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经费审批人签字备案制。经费审批人的签字样式以纸质形式备案。
第十三条 校长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支出审批工作。其他分管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各自承担相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审批:
一次性开支3万元以内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内还须由学院、部门和计财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内还须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还须报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人员性经费审批:
(一)在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及各类慰问金、医保缴费、其他专职人员补贴、加班费、临时工工资等人员经费开支,由人事处、计财处领导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第十四条办理。
(二)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伤残补贴、探亲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人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二级学院各类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总额应控制在学校人事部门核定的额度内,学院绩效分配方案需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后,报人事、财务部门备案。人员性经费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支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书记联签审批,审批权限参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校内立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校内立项并归口各学院或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经费,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的审批人进行审批。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和所依托学院、部门负责人、计财处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还须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额度控制,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具体审批按《成都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建经费支出审批:
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建设。具体审批按《成都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上述各项经费如涉及国家和省对专项经费管理另有规定或办法的,按其规定或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借支经费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报销时凡须校领导签字的,如实际支付用途与借款时一致并且实际支付金额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报销时只需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时附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签字的借据留存联;否则,需按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审批。
第四章 代管款项、往来款项审批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管款项审批规定: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因接受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等委托代为管理的资金款项,金额不超过3万元,由代管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还须由计财处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其他应付款项审批规定:
除代管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金额不超过3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还须由计财处领导审批。
退还各类保证金时,应按照收据上注明的缴费单位或个人退还,不得随意退还给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
职工调离或退休等情形应退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计划财务处经办人应核实该款项到达学校账户及该职工无财务欠款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转账至本人银行卡中。
第五章 支付方式及审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用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上不予借款。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应书面报告事由,经学院、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计财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的现金支出,须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结算审批单》,由学院、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内还须由分管校领导审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还须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还须由校长审签。
第六章 审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不得将单笔经济业务支出拆分,逃避经费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对支出事项和票据的审批意见应清晰完整表述,如:“同意,在××经费中支出”并签署审批日期。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和审批人在办理和审批经济业务时须确保经费支出有相应预算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相关审批人的签字。凡是购置办公用品、材料、工具器具、耗材、图书等,需提供有效的购置明细清单,经办人签字后,必须有验收人验收并签字。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以前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