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和便民。
第四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成都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成员包括学校领导以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审计处的负责同志。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人事处、国资处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学校信息;
(三)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专栏;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会、团委、统战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网站建设和维护更新情况;
(三)各单位汇集整理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工作内容应当接受学校定期考核。
各部门应当明确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提出学校信息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科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
(一)网站:成都中医药大学主页、学校各单位网站,是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学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载体;
(三)其他媒体:学校综合利用公开栏、校报、公共媒体等,及时公开学校信息;
(四)其他公开途径。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及时、准确地对本单位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本部门领导审阅签字后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要注明供稿单位并盖章、供稿人和领导签字,拟提出信息公开的途径、范围和程度。
各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制作,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紧急信息需要立即报送的,可以采用口头、电话、传真的方式报送,事后5日内补交信息报送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信息审查后,及时更新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
重要信息还需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学校保密办公室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学校公布重要信息需要审批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公开的形式和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报请省教育厅审定。学校重要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决策和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包括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与使用情况等。
(三)科研与学科建设。包括学校科研项目、教学与科研成果,重点学科与实验室的建设等;
(四)干部人事工作。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工作调动、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等;
(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等。
(六)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经审查后,重要信息的发布还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在相应载体进行公布。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步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新闻发布和信访工作,遵照其他程序另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类的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招生事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必须根据内容需要在时限内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质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公开要达到一定的时限,除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外,其余的最短不能少于三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学校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和其他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的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后,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学校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主要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学校公开信息的情况、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