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管理文件>学校管理规定>详细内容

学校管理规定

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8 17:02:4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成都中医药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周。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情况,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招生就业处核准,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校,由学校组织体检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招生就业处审核,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前往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学校根据学生报到情况于每年秋季学期完成学籍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或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原则上超过1周时间未报到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和业务培养要求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选课:指为加深和拓宽专业基础而开设的、在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

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开设,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践教学、课间见习、岗前培训、教学实习、临床见习、社区及农村医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考试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将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学生考核成绩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生的必修课和所选的限选课必须修读合格。必修课和限选课初修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及格均按60分计算成绩。补考不及格或缺考者,只能申请重修。重修需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

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可选择重新修读或改选其他课程修读。任选课缺考者,将取消下一学期任选课选课资格。

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将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原则上,指导性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列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任选课的学分绩点不列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对应的成绩等级以及成绩绩点

优秀

100-90

5.0-4.0

良好

89-80

3.9-3.0

中等

79-70

2.9-2.0

合格

69-60

1.9-1.0

不及格

60分以下

0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按标准学制限定修读年限,允许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延长2年毕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分的计算: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6-18学时计为1个学分,毕业实习和专题实习等实践环节按每周为0.5-1个学分计算。床旁教学每18学时计为0.5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应详细阅读学校的指导性培养计划和选课通知,在学院指导下,制订出符合个人发展的学习计划。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无故缺席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记为0分,只能重修。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完成修读和考核,未按时参加考核者,记录为缺考。若学生未经选课,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记0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同时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提前向学院请假,学院签署意见。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特殊情况或重修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初修考试者,需在初修课程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审批。缓考与补考在下一学期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初修成绩计算。初修考试或缓考缺考者,成绩记0分,只能申请重修。

若需取消已审核批准的缓考申请,必须在课程开考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取消缓考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学院公章,提交至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恢复考试资格,否则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本科生转专业按《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的手续办理,按四川省和学生拟转入学校所在省份的转学文件与要求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因病假(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事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离校创业、自费留学等个人原因申请者;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休学年限

(一)休学原则上以1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中无论何时休学,休学时间一律从对应学期开学之日算起。因创业休学者,休学最长期限不超过4年。在籍学生应征入伍,应当休学,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应征入伍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

(二)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认可后方可休学。

(三)因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休学的,需提供对方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公证的翻译件。

(四)申请休学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经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并取得休学文件。休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离校。

(五)休学文件应于学生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公寓中心等相关单位和所在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权利。

(二)休学期间,学生的安全责任和行为活动责任自负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四)休学期满,如需继续申请休学,须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须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持休学文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并下达复学文件。复学文件应于学生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公寓中心等相关单位和所在学院备案。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二)凡复学的学生,根据学校要求,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本次复学资格。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意见,证明已达可以复学的身心条件方可复学。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取消,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按转入专业收取学费。

第五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业警示分为四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四级警示。学业警示按《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因其他原因需作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则上,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若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者,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退学文件,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诉相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任选课学分认定根据培养计划取上限值),必修课和学生选修的限选课全部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结业,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学生申请办理结业证书,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内提出。

结业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缴费参加未获得学分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业年限内符合《成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于毕业时暂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内申请返校修读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发放证书时间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学生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者,须在退学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所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更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及时注册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依法予以撤消。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继往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颁布前已执行和处理的事件,一律不再改变。

第三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文件,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2023年11月

终审:教务处管理员
【打印正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