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党总支(分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党总支(分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党总支(分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分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党总支(分党委),将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作用落到实处,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大学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分党委)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条 党总支(分党委)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要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和医疗工作的实际,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党总支(分党委)设置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学院(附属医院),可成立党的委员会(分党委);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学院(附属医院)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名的学院(附属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
机关、后勤等部门根据党员人数单独成立或由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总支。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一般由3-7人组成,原则上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分管青年工作、保密工作、保卫工作、妇女工作的委员。党总支(分党委)委员由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政治业务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担任。单独成立党总支(分党委)的单位,其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进入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
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副书记可兼任单位行政副职,分管学生工作。学院、附属医院党总支(分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选举产生。在选举工作前,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履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选拔程序。
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改选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其延长或提前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党总支(分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一致。总支委员会(分党委)届中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免程序,任免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第三章 党总支(分党委)职责
第七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落实党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院、后勤、附属医院党总支(分党委)与行政领导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负责。党总支(分党委)负责人应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机关、图情信息、校企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离退休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教育离退休党员发挥传、帮、带作用,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九条 定期召开总支(分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总结和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总支(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把保证监督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中去。总支委员会(分党委)一般每月一次,总支党员大会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 加强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为重点,提高领导班子整体思想素质和执政能力。党总支(分党委)应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向校党委提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对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考核,会同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抓好本总支(分党委)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严肃党的纪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抓好党支部的建设,促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督促党支部按年度计划完成工作;检查党支部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党支部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开展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开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督促党支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受党委委托审批学生党员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本总支预备党员进行宣誓仪式。
4、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在党员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发扬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等优良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法政纪。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加强本总支(分党委)的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制定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同时要按照党委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党支部建设、学院(部门)班子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组织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定,加强师德建设。
2、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3、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经常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尤其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
5、经常了解、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配合职能部门一起解决好他们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保证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第四章 党总支(分党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制度
党总支委员会(分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议、党员大会。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议由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为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党总支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各总支(分党委)应建立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心组由本单位或本总支范围内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组成。定期组织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总支委员会开展理论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中心组学习或总支委员会(分党委)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九条 党员党性和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制度
搞好单位党员党性和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分析是搞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稳定、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党总支(分党委)应结合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认真搞好本单位党员党性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分析。党性和思想状况分析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进行。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严格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本单位班子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每学年至少安排一次。以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廉洁自律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增强团结,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总支(分党委)要建立和完善联系、服务党员、群众的机制和平台,经常征求教职工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党总支(分党委)委员要经常深入各支部进行调查研究,按照分工与党支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党总支(分党委)要定期召开教代会代表、高级知识分子、民主党派人士等各种类型群众座谈会,充分听取群众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分析汇总各支部的情况,解决党员、群众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努力做好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同时,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以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
党总支(分党委)负责人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领导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凡属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事先向党委请示,事后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务公开制度
建立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公开党务的制度。党总支(分党委)应及时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教职工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决定,定期通报本单位党总支(分党委)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内培训制度
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针对不同时期的任务和对象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培训。党总支(分党委)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选派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每年应采取不同方式对支部书记和支部成员、党员进行培训;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根据本部门预备党员的具体情况,每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离退休党总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与本细则不适应或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