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和知识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疗效和服务能力与水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我局计划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设置应当坚持基础与临床并重,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应当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建立高效的运行模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有基本任务、总目标及阶段目标。中医药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应当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基本任务为考核标准。
第六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目标,综合集成。
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七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八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并达到学科建设目标,并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中药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负责对各地申报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组织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日常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负责本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筹措落实本地区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协调工作,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中医药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的工作例会。
第十三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应当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建设中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人员。
由多学科组成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其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应当跨学科组成。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方向和领域,并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等具体计划。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在资源配置上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报送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学科带头人为目标责任人,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应当作为单位领导业绩考核的内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赋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和投入。国家资助一定额度的建设资金,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及地方政府应当配套相应的经费。
鼓励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
第十九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经费使用安排,每年由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作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划拨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程建设、计算机信息库建设、条件建设以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等工作。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具体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的具体安排,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进行中期检查,并在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评估。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本学科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验收评估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抽查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施滚动管理机制,对进展较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的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予以警告或撤销。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者,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议取消中医药重点学科点建设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印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