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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30 09:44:29 浏览次数: 【字体:

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

发布时间:2016-05-27 07:31: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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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中,明确提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一科学论断,解决了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的重大问题。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中,明确提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一科学论断,解决了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的重大问题。

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

“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一是体现了党的先锋队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初期就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我们党早在1921年成立时,就在党纲中规定,党员“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保守秘密”。这就是说,党员作为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接受严格的纪律约束,为本阶级、本民族肩负起神圣的政治使命。二是体现了党的执政地位。我们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世界各国执政党兴衰更替的印证。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必须强化党的纪律,这是凝聚党心、汇聚党力,完成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三是体现了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上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丢掉了责任担当,对违反党章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碰着事就绕、遇到问题就躲,对违法的党员干部不作党纪处理就移送司法,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管住“关键少数”。四是体现了纪委“三转”的又一次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抓住了做好纪检工作的“纲”,是回归本职的再聚焦、再定位,是对纪检监察主责主业实现路径的新认识、新发展。

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长期以来,党纪和国法在相当程度上界限模糊,原党纪处分条例中70多条内容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在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将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违法行为,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纪,与法分开。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为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不仅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分依据,突出了执纪特色,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

“六项纪律”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触犯了这条底线就要受到纪律追究。十八大以来,赵智勇、张田欣、曹建方、许爱民、孙清云、刘礼祖、张力夫等16名遭“断崖式”降级的省部级干部,都是根本不把纪律当回事的典型。他们有的把档案造假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就是欺瞒组织;有的公款大吃大喝,认识不到这就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泄露巡视工作秘密,认识不到这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的被组织审查后转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认识不到这就是对抗组织等。这些“破纪”行为,严重逾越纪律底线,影响了一个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危害性不言而喻。对他们的严肃处理,释放出的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动辄则咎的强烈信号,纪律的高压线什么时候都不能触碰,碰了就要受到纪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纪律底线。

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了纪律,就必须执行,有纪必守,违纪必究。首先,必须克服惯性思维。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把违纪当“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纪律检查机关存在纪法不分、法在纪前的思维定势,以“法”为尺子和模仿复制公检法的做法,执纪审查成了“司法调查”。比如,秦玉海、倪发科等省部级干部,从最初的喜欢摄影、玉石等“雅好”开始,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小节不保失大义,最终受到法律惩处,教训极其深刻。破法者自破纪始。如果一个干部在一开始违纪时,组织上能及时咬耳扯袖、严肃执纪,他们就可能不至于由第一种形态酿成第二或第三,直至第四种形态。小错不管的惯性思维,在党内绝对不是少数,一些党组织有,一些领导干部也有,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其次,必须抓早抓小。党章第38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落实党章要求,本着从批评教育、挽救干部出发,对小毛病要早提醒,小缺点要早批评,小错误要早纠正,小问题要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比如,河北、山西、江西、广东、云南、甘肃等地,对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有针对性开展谈话函询,通过批评提醒,红脸出汗,避免了“小错不纠酿大祸”,真正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再次,必须动辄则咎。对触犯纪律的党员要采取三条措施严肃执纪:及时处理。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要在第一时间审查处理,决不养案子,该给什么处分给什么处分,使其接受教训,坚决纠正和改进,以阻止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以至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严格执行条例。条例是处理违纪党员的最高规范,应用条例条文一量到底,严防条例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始终做到不宽不松不软;坚持办案方针。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纪律审查工作要求,把好每一个环节,本着对党组织、对党员负责的态度,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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