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基层纪委书记向校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成都中医药大学
基层纪委书记向校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协助学校党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基层纪委监督职责,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一体推进“三不腐”。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须向学校纪委请示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学校纪委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涉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原则和问题等。
(二)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和属于基层纪委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特殊敏感的事项等。
第三条 须向学校纪委报告的事项:
(一)省纪委监委和学校纪委批交办事项,省纪委监委和学校纪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有无不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纪委决定或执行不力的问题。
(二)基层纪委半年、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等。专职基层纪委书记每月向学校纪委报告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
(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有无领导班子成员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等问题,特别是“一把手”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问题。
(四)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四责”协同机制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有无不重视或不支持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廉政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
(五)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中有关问题情况,重点包括:
在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方面,是否存在不研究不落实、只研究不落实,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情况;在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形式走过场,对有关纪检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不落实等情况;在研究选人用人工作中,是否存在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坚持好干部标准、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等情况;领导班子会议在研究问题中存在的其他违反规定、需要提醒纠正的问题等。
(六)所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监督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等。
(七)基层纪委书记在日常监督中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常规性谈话提醒的情况。
(八)所在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情况。
(九)所在单位落实本单位青年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
(十)所在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苗头性问题。
(十一)所在单位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整改情况,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开展以案促改的情况。
(十二)需要报告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或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或报告。对不宜扩大知情范围的,可以由基层纪委书记直接报告。
第五条 基层纪委书记请示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年终基层纪检组织工作考核,对工作请示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的酌情扣减考核分数。
第六条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向范围外人员泄露有关内容。
第七条 对以上请示报告事项的方式方法、时限要求等在党内法规、规章、政策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文件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