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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管理学院科研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5 10:30:42 浏览次数: 【字体:

成都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科研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提升我院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科研学术氛围,助推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设置

第一条  科研培育项目。项目包括“科研苗圃培育项目”和“经费配套培育项目”两类。项目为非常设科研资助项目,后期是否继续实施,视学院经费情况而定。

第二条  科研苗圃培育项目。本项目旨在培育中青年科研后备人才,为高层次科研项目申报做好充分准备,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资助有重要研究价值、且申报者承诺申报部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的项目,不超过5项,1.5万元/项。

2.一般项目。资助有良好研究价值、且申报者承诺申报厅局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的项目,不超过15项,0.5万元/项。

第三条  经费配套培育项目。为促进纵向科研项目高质量开展,助推科研成果产出,学院对规定时限内新立项的纵向课题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支持。

1.部省级项目。对新立项但课题经费不足2万元的部省级项目,补足至2万元/项,超过2万元的项目则不予补助。

2.厅局级项目。对新立项但课题经费不足1万元的厅局级项目(不含各类研究基地项目),补足至1万元/项,超过1万元的项目则不予补助;对新立项但课题经费不足0.6万元的厅局级研究基地项目,补足至0.6万元/项,超过0.6万元的项目则不予补助。

3.自筹项目。厅局级及以上的自筹项目(不含研究基地项目)按照0.5万元/项进行配套支持;厅局级研究基地项目的自筹项目按照0.3万元/项进行配套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研苗圃培育项目申报条件。本项目仅限中级职称及以下的全院教职工申报

第五条  经费配套培育项目申报条件。本项目仅限于在规定时限内的新立项厅局级及部省级项目的负责人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科研苗圃培育项目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结合研究者实际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卫生健康政策与管理、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建等)自由选题,填报《管理学院科研苗圃培育项目申报书》,已获得其他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含自筹项目)不得以相同或相似内容进行申报,每人仅能申报一项。

2.评审与立项。学院组织专家盲评,评审结果提交教授委员会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立项。

第七条  经费配套培育项目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项目获厅局级及部省级立项后,填报《管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教授委员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研苗圃培育项目管理

1.申请人只能获助一次,项目实施时间为1~2年。受资助者在研究期内应申报相应纵向科研项目一次。

2.项目执行中,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填写《管理学院科研苗圃培育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

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管理学院科研苗圃项目培育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学院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4.研究期内,未按时报送材料,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未申报纵向课题的,则中止经费资助。

第九条  经费配套培育项目管理

1.科研苗圃培育项目成功获得纵向课题立项的,则停止科研苗圃培育项目资助,享受经费配套培育项目政策。

2.经费配套培育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研究周期、结项要求开展研究,未能按期结题者中止资助。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限

科研苗圃培育项目每年只申报一次;经费配套培育项目则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新立项的纵向课题均可申请经费配套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项目经费来源于学院事业发展基金。资助经费严格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资助经费仅限于报销课题调研差旅费和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论文版面费。

第十二条  撤销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资助,并追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科研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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