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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成都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31 13:39:59 浏览次数: 【字体:
  1.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明确党政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推进学院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升学院管理效能,推进学院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成都中医药大学章程》、《成都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不断增强自身领导能力。党委书记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院长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党政副职要全力协助,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尊重、相互支持,经常沟通信息,主动交换工作意见,凝心聚力,推动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学院实施意见及工作部署等。

第六条 在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院“两代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七条 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研究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研究决定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研究学院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所辖系、室、所、中心的设置方案、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研究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研究决定受本学院表彰或处罚、学校要求本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事项。

第十条  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励性绩效分配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经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后,研究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制定学院维稳工作方案,研究排查影响学院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第十三条 研究提出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十五条 按照议题内容,区别不同事项,涉及党务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书记和院长也可书面或口头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院教代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在讨论“三重一大”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经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填报<<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申报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具体组织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准备。议题负责人应作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酝酿意见。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了解内容,酝酿意见,提前做好讨论准备。

第二十二条 讨论研究。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学院领导作出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会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实际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会后应及时形成《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由学院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并向有关科室发出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后,应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二十七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学院民主生活会议题,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汇报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党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需要解释的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



 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成都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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