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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外国专家聘用及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9 10:42:40 浏览次数: 【字体:

                                                       成都中医药大学外国专家聘用及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校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专”)的聘任和管理,加快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促进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旨在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提升科研水平, 促进科学管理,推进国际化进程,为学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专家包括来校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科研的各类长、短期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
第三条 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择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效果”的原则。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或科研需要聘请的外专,须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具有真才实学,有助于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提升国际影响力。聘用学院/部门要充分发挥外专的特长,达到引进智力的目的。

第二章 聘用类型
第四条 根据在校工作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外专和短期外专。
第五条 长期外专指在我校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培训、外语教学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且工作时间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专业类和语言类外国专家或外籍教师。
第六条 短期外专指受我校邀请,来校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国外教育、科研、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或教师,工作时间不超过90天(含90天)。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受聘的外专必须具有相近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相应的教学或科研经历。若为医药专业的外专,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受聘的外专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和传教。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通过学校人才项目申报的各类长、短期外专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申报,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条 非学校人才项目的各类长、短期外专由聘用学院/部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外专聘用应纳入单位年度计划,拟聘用学院/部门每年11月前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外国专家聘用/来访意向表》(附件1),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未纳入单位年度计划,但因教学科研需要临时聘请短期来访、顺访外专的,聘用学院/部门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审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中凡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相关人员均可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积极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讲学访问或科研合作。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
(一)聘用学院/部门对拟聘外专的资质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申请表》(附件2)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聘用学院/部门对拟聘外专进行能力考核,并负责向外专明确工作任务、考核标准、工薪待遇、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拟定合同后,经律师审核,报学校审批。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聘用学院/部门办理外专证件。聘用学院/部门需在外专计划来华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聘请外专的申请材料,包括聘用合同、拟聘请人员的个人简历(时间连续无空白,精确到月)、护照复印件、体检证明(需在6个月以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含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含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我国公证机构公正)、工作资历证明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邀请短期外国专家
(一)邀请学院/部门对拟邀外专的资质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来访短期外国专家申报表》(附件3)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
(二)邀请学院/部门需为来访专家做好具体教学、学术讲座、科研合作等计划和安排。
(三)审核通过后,邀请学院/部门需在外专计划来华前两个月将专家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来访邀请函。
(四)邀请学院/部门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原件并寄给专家本人,以便办理来华签证。
(五)因故不能按原定日期来访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五条 申报各类长短期外专项目或人才计划的,聘用学院/部门应按照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相关程序申报。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聘用学院/部门负责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管理,为外专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配备一名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的日常管理联络人。
第十七条 聘用学院/部门应每学年对外专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外专聘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专的涉外管理、证件管理和迎送工作。聘用学院/部门应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外专的生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人民武装部负责外专的校内安全工作,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除特殊规定外,外专住宿实行货币化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外国专家聘用/来访意向表

202206291108457514.xlsx

2.成都中医药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表

202206291108584595.docx

3.成都中医药大学长期外国专家来访申报表

202206291109073385.doc

4.成都中医药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工作指导意见

202206291109166779.docx


终审: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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