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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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 ‰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会费收入全部用于分工会为所在分工会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分工会活动。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专家讲座费:校内专家1000-1500元/半天,校外专家不超过2000元/半天。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元。
各分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分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用校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200元/人.年。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水果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过生日,校工会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费用由校工会经费中列支。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去世、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由校工会发放慰问金。标准: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二)维权支出。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补助标准和受助人员由各工会结合本部门实际初审后,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布执行。
4.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5.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校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布执行。
(三)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校工会每年补助各分工会“三、八”活动费100元,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比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兼职财务人员补贴仍执行现行标准100元/月,其他校内兼职工会干部不得在工会经费中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经上级工会批准同意后,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四)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四、工会财务管理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配备
工会会计机构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1、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工会财务负责人由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3、工会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上岗资格证。
(二)预算管理
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三)预算执行
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四)审批权限
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支出审批权限:
1、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2、1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会主席审批;
3、50,000元以上的工会经费支出由相关专委会审议通过,主任委员签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报工会主席同意后执行。报销时由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会主席审批。
五、工会经费监督检查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的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工会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