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
(一)必要原则。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精简会议,压缩会议规模,消除陪会现象,节约行政资源。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从严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座谈会、联欢会、茶话会和单项表彰大会;每周三、周四确定为校级层面无会日,原则上不安排会议;除全校性大型会议之外,原则上分管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参加和其它校领导陪会;单位或部门邀请校领导参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高效原则。大力提倡“少开会、开短会”的原则,注重会议实际效果和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各类会议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充分做好会前的调研和沟通协调工作,突出重点,切忌空话套话、泛泛而谈,要围绕主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三)节约原则。坚持节俭办会,务实办会。学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召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举行的会议,相关承办单位须书面报请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批准,会议经费一律从本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开支。在校内举行的会议,除校外来宾外一律不发请柬。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固定时间举行的会议。
(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通报上一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统筹安排本周拟开展工作。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校长、副书记、副校长主持,时间为每周一上午。
(二)党委常委会议。会议按《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时间为周二下午,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调整会议时间。
(三)校长办公会议。会议按《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由校长主持,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时间为周一下午,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调整会议时间。
(四)全校干部及教职工代表会议(月度工作例会)。会议是向全校教职员工通报学校工作情况,促进党务、校务公开。会议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如遇节假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参会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工会代表、学生代表等。会议由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第四条 按照学校总体安排,时间相对固定的会议。
(一)党委全委会。会议按《中国共产党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由党委书记主持,每学期召开一次。
(二)书记办公会。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集体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党务(群团)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工作会议。
(三)教代会/工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每学年举行一次。
(四)全校性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学校需要,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举行。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
(一)根据上级文件或会议要求召开的会议。
(二)根据实际工作,学校领导召开的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学院、单位等参加的会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固定时间举行的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全校干部及教职工代表会议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时间相对固定的会议中,党委全委会、书记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教代会/工代会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办公室协助;教学、医疗、科研、学生等全校性专项工作会议由所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办公室协助。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向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报告,在征得同意后,应与参会部门、单位在会前充分协商,形成基本会议方案报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召开全校性会议,主办部门应在每周五前向学校办公室报送书面会议方案,经周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方能举行。
第十条 每周会议安排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周一上午将拟进行会议报分管领导,党政联席会议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在学校内部网上公布,每周会议安排表内容只包括全校性会议和各类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结束后,组织落实部门应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情况,并告知学校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会议决定(决议)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传播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上分发的密级文件或者不宜公开的材料,会后交会议负责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 会议内容凡是涉及与会者自身或直系亲属关系、近姻近亲关系利益的,应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